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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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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答:
纽约州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纽约州对个人应税收入进行征税,个人应税范围由其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纽约州居民通常要对其所有劳动所得(如工资)和非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纳税。而非纽约州居民只对来自纽约州的个人所得征税。
(1)纽约州居民——所得税意义上的自然人通常被认为是纽约州居民,如果:(一)定居纽约州或(二)在纽约州有永久性住宅,同时全年在纽
约州居住不少于183天。
(2)非长住居民——对于所得税应税意义上的非长住居民来说,非长住居民包括在一年的任何一段时间内都不是纽约州的自然人。非长住居民只对其来源于纽约州的所得纳税。来源于纽约州的所得通常包括收入,盈利,亏损或包括在联邦调节性总收入中从下列各项中扣除:
——在纽约州提供的服务
——在纽约州经营的业务
——位于纽约州的私人不动产或有形资产
——来源于纽约州的合伙收入或共同承担的损失
(3)税基和税率——来源于纽约州的应税收入是在经过一定修改的联邦调节总收入的基础上算出来的。根据收入水平和个人的具体情况。1995年所征税税率被分成从4%~7。125%若干等级。
2.2纽约市个人所得税
个人向纽约市纳税的范围由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确定这些具体情况的标准与纽约州相同。
(1)纽约市居民所得税——纽约市对居民实行分等级的税制。纽约市居民所得税基于同样的收入,调节和减税,对需向纽约州纳税的同一部分应税收入进行征税。纽约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受个人的应税收入和具体情况而定。从1995年开始的税收年度,税率从2。25%~3。4%不等。
(2)纽约市非居民所得税——纽约市对非居民在该市劳动所得的工资和在该市创业所得的净收入征税。
(3)纽约市非公司营业税——除了上述税种,纽约市还征收非公司营业税。该项税税率按非公司企业的应税收入的4%计算。一般来说,非公司企业包括任何贸易、商务、职业或个人或非公司实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如合伙)。 |
编辑:中国财务会计网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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