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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的手续
来源:财务学习网    发布时间:2008-08-19  


企业外出经营,也叫异地经营。在外出经营的涉税管理上,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各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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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需要查验的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若是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还应当同时持有,1、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的事实及其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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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对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经实地查验后予以登记;对于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下列具体的新要求: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字串5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当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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